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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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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誰人可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答一: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1. 你目前就任以下8個界別分組中任何一個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
    1.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2. 教育界;
    3. 工程界;
    4. 法律界;
    5.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6. 社會福利界;
    7. 立法會議員;及
    8.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
    有關各個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請按此
  2. 你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符合資格登記並已作出如此申請(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及參閱問二);
  3. 你沒有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你可參閱問八有關喪失登記資格的說明);及
  4. 你如屬任何以下身分,則無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1. 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員;
    2. 政府的首長級人員;
    3. 政府的政務主任;
    4. 政府的新聞主任;
    5. 警務人員;或
    6. 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

問二:我尚未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是否即不符合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答二:若你符合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但尚未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你可在提交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申請時,同時提交「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請注意,如你在法定限期(6月2日)之後才遞交上述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的申請表格,你的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申請將在下一個選民登記周期才處理。詳情請見常見問題—地方選區的問五

問三:為何要登記?

答三:符合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人士,只有在完成登記程序後,才正式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可行使相應的職能,包括提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候選人,以及選出行政長官及40名立法會議員。

問四:怎樣作出登記申請?

答四:

  1. 如你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下稱「全國人大代表」)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下稱「全國政協委員」),並欲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你可:
    • 在這裡下載申請表格:

    不論你擬在選舉委員會的哪一個界別分組登記為當然委員,你的申請表格必須由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提交。

  2. 如你是指明人士(一般為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並欲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你可:
    • 在這裡下載申請表格:
  3. 在特定情況下,「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請參考問九)。如欲指定某人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你可:
    • 在這裡下載申請表格:
  4. 如你是校務委員會主席/校董會主席,而你代表的大學的校長不符合登記資格(請參考問九),你可藉以下表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在這裡下載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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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選舉事務處索取申請表格(地址: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或九龍九龍灣展貿徑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3樓)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須附加團體印鑑)後,可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891 1180)、電郵方式(電郵地址:form@reo.gov.hk)或透過選舉事務處電子表格上載平台(www.reo-form.gov.hk)遞交申請。如經選舉事務處電子表格上載平台遞交申請,請記下系統發出的申請編號,以方便日後有需要時可以查詢其申請狀況。

問五: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答五:若你符合登記資格,請按規定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申請表格

選舉登記主任收到你的表格後,將轉交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裁定登記是否有效。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裁定某人的登記表格或登記是否有效時可要求 —

  1. 選舉登記主任提供該主任所管有的與該登記有關的資料;
  2. 選舉登記主任向任何人取得與該登記有關的其他資料;及
  3. 相關團體或該人提供該委員會認為為使該委員會信納該登記表格或該項登記是否有效而屬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

若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裁定你的登記有效,你將收到選舉登記主任的通知。

你須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裁定你的登記有效後,盡快簽署選舉委員會委員書面誓言,否則將不獲納入該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之中。

若你的名字載於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之中,即你已正式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行使相應的職能。

問六: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有否截止日期?

答六:若你新出任有關的指明職位,請盡快向選舉登記主任呈交登記表格。

如你尚未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請參閱問二

問七:我在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發表後才擔任有關的指明職位,我是否仍可提出登記申請?

答七:可以。

若你:

  1. 成為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或
  2. (本為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出任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以外的指明職位,

    則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可向選舉登記主任呈交另一份關乎該代表或委員的登記表格。

  3. 出任指明職位;或
  4. 獲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裁定有關指明人士或指定人士的登記無效,

    則你可向選舉登記主任呈交另一份登記表格,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5J(3)條指定另一人(如適用)。

問八:誰會喪失登記資格?

答八: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屬喪失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資格:
    1.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並未 —
      1. 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或
      2. 獲赦免;
    2. 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正在服監禁刑;
    3.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1.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2.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3.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條或《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4.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5.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2. 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有以下情況,亦即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
    1. 該人因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或
    2. 該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
      1. 違反指明誓言();或
      2.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註:指明誓言指根據法律作出的以下誓言:宣誓者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問九:我可否指定另一人登記為我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答九:一般而言,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若指明人士不符合某些登記資格,相關的替補安排如下。

(一)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工程界/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社會福利界界別分組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1. 指明人士因以下原因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
    1.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2. 他為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員、指明的公職人員(即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或
  2.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並已就另一個指明職位作出登記。

(二)教育界界別分組

若指明人士為相關大學的校長,而指明人士因以下原因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

  1.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2. 他為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員、指明的公職人員(即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

則相關團體的校務委員會主席/校董會主席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三)法律界/立法會議員界別分組

若指明人士不符合登記資格/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並已就另一個指明職位作出登記,就此等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而言,則沒有替補安排。

每人只可以擔任一個指明職位的身份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有關指定人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四

問十:指明人士可否指定任何人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答十:在問九所述的情況下,指明人士可填妥指明表格(見問四)。
指定的人須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有關指明職位的相關團體中擔任職位;
  2. 有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及
  3. 並無喪失獲如此登記的資格。

問十一: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須在何時遞交選舉委員的書面誓言?

答十一:選舉登記主任除非收到某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簽署的選舉委員的書面誓言,否則不得將該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姓名加入該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之中。

就該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發表後,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獲裁定為有效,則該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須在其登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5N條獲裁定為有效後,盡快簽署選舉委員會書面誓言。

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姓名出現在就該屆任期發表的選舉委員會暫行委員登記冊而言,該當然委員須在以下期間之內,簽署選舉委員會書面誓言:

  1. 在該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暫行委員登記冊發表當日後;及
  2. 在該屆任期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發表當日的7日前。

問十二:如我新出任指明職位,同時亦為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我在出任指明職位後,會是屬於哪一界別?需否重新登記?

答十二:

  1. 如你新出任指明職位,而現時登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界別分組或以密切聯繫登記於其他界別分組,你必須經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提交REO-EC(X1)表格,登記成為新出任指明職位所屬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2. 如你是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而現時已經以指明人士身分登記為指明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你則可以選擇:
    • 繼續擔任原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如此選擇,則無需重新提交登記表格;或
    • 登記為新出任指明職位所屬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並經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提交REO-EC(X1)表格。同時,你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記為原有界別分組相關指明職位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如適用)。

有關指明人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四

有關指明人士指定另一人登記為其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九

問十三:如我新出任某指明職位,而同時已是一名以另一指明人士身分登記的當然委員,是否可指定另一人登記為我新出任指明職位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答十三:如你新出任某指明職位,而現時以另一指明人士身分登記為當然委員,你可選擇——

  1. 繼續擔任原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如此選擇,則無需重新提交登記表格。同時,你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記為你新出任指明職位所屬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如適用);或
  2. 提交REO-EC(X2)表格,登記成為新出任指明職位所屬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同時,你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記為原有界別分組相關指明職位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如適用)。

有關指明人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四

有關指明人士指定另一人登記為其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九

問十四:如我新出任某指明職位,同時亦已是一名由指定團體提名/以選舉方式產生的選委,是否可指定另一人登記為其指明職位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答十四:否。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附表第5J(3)條,如有以下情況,擔任某適用界別分組(註)的指明職位的指明人士,可指定由在相關團體(就該指明職位而言者)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

  1. 根據第5L條,該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或
  2.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如職位為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則屬例外)。

該選委可選擇——

  1. 繼續擔任原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如此選擇,你則無需重新提交登記表格;或
  2. 提交REO-EC(X2)表格,登記成為新出任指明職位所屬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請注意,若成功登記為當然委員,該選委即被當作辭去原有登記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

有關指明人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詳情,請參考問四

註:適用界別分組指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界別分組、工程界界別分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界別分組或社會福利界界別分組。

問十五:我的個人資料會得到什麼保障?會否被濫用?

答十五:選舉委員會委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只會用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用途。選舉事務處已盡量採取各種可行方法,確保有關資料不被濫用。按照法例,由2022年5月1日起,選舉事務處發表供指明的人查閱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只會刊載委員姓名的第一個中文字(如該人的姓名以中文記錄)或第一個單字(如該人的姓名以英文記錄)和其登記住址。任何人把登記冊的資料用作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即屬違法,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問十六:遞交申請表格後,我會否收到選舉事務處的回覆?

答十六:選舉事務處通常會在14天內回覆你的登記申請。如你在遞交表格14天後,仍未收到回覆,請你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

問十七:如果我對選民登記還有疑問,應怎樣查詢?

答十七:歡迎你致電選舉事務處的查詢熱線2891 1001或電郵reoenq@reo.gov.hk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