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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地方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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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誰可登記?

答一:如果你是年滿18歲,通常在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可以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問二:為何要登記做選民?

答二:你必須先登記做選民才可以在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中投票,選出你的議會代表。如你符合資格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 你也必須先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方可在選舉中投票。

問三:怎樣登記成為選民?

答三:如果你未登記為選民,而你想申請新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請注意:根據相關法例要求,所有新登記申請必須附上選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種類可參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 在本網頁下載
  • 傳真方式(致電熱線2891 1001);及
  • 各區民政事務處、公共屋邨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

    選舉事務處地址: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 九龍九龍灣展貿徑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3樓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可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891 1180)或電郵方式(電郵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選舉事務處,或使用選舉事務處的電子表格上載平台(網址:www.reo-form.gov.hk)上傳表格。

如你持有有效的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電子核證(個人)證書(詳情請按這裏),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網上登記

如欲以電子形式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格,請留意《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交選民登記表格須知》

如想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請按這裏

問四:已登記選民怎樣申請更改登記資料,如登記住址、姓名、電郵和聯絡電話等?

答四: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記資料(例如姓名或住址),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請注意:根據相關法例要求,所有更改登記住址申請必須附上選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種類可參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 在本網頁下載
  • 傳真方式(致電熱線2891 1001);及
  • 各區民政事務處、公共屋邨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

    選舉事務處地址: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 九龍九龍灣展貿徑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3樓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891 1180)或電郵方式(電郵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選舉事務處,或使用選舉事務處的電子表格上載平台(網址:www.reo-form.gov.hk)上傳表格。

如你持有有效的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電子核證(個人)證書(詳情請按這裏),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網上登記

如欲以電子形式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格,請留意《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交選民登記表格須知》

此外,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而你希望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更新你的電郵地址以方便收取候選人的選舉廣告,你可透過本處網頁(http://www.osp.reo.gov.hk/index_c.html)或以電郵方式(電郵地址:reoenq@reo.gov.hk)向本處提供有關資料。

問五:新登記為選民和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有沒有截止日期?

答五: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登記選民隨時都可以遞交「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然而,市民/選民如希望本處在編製該個周期的選民登記冊時處理有關登記/反映更新資料,就必須在以下法定限期或之前向本處遞交相關表格:

新申請登記成為選民:6月2日
已登記選民申請更改登記資料:6月2日

如在上述限期後才遞交表格,有關選民的姓名及住址便要留待下一周期選民登記冊發表時,才能予以登記/更新。

問六:我遞交了選民登記申請後,是否即時可以在選舉中投票?/我遞交了更改登記住址資料申請後,是否即時被編配至新住址的選區及投票站?

答六:根據相關選舉規例,選舉事務處按照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所載列的資料為選民編配選區及投票站。由於正式選民登記冊每年更新一次,因此在下一份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前,如需進行任何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的補選,選舉事務處會按照現行生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所載列的資料為選民編配選區及投票站。

問七:就新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及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我需要分別使用不同的表格嗎?

答七:未成為選民而希望申請為地方選區選民的人士或已登記選民需要更改登記資料均可使用「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問八:我幾年前填過選民登記表格,現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記?

答八:現有選民登記冊上選民不用重新登記。你可以登入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查閱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 2891 1001,查詢選民登記狀況和資料。

已登記的選民可能會因為選民資料不正確而失去選民身份及投票機會。如果你的登記資料尤其住址有所變更,請立即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並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送交選舉事務處,以便更新你的記錄。

問九:我在今年9月底才滿十八歲,而今年的選民新登記限期則是6月2日,我現在可不可以先登記做選民?

答九:每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發表。若你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滿十八歲,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符合資格申請登記做選民。

問十:我即將搬去新居,現在可否預先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新住址?

答十:當你遷居後,請立刻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並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送交選舉事務處。如果你在該年選民登記年度的更改登記資料法定限期前(即該年6月2日或以前)申報了新住址,有關資料會被包括在該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內。

問十一:我可以提交什麼文件作為住址證明?

答十一: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有關文件上亦必須附有選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與選民身份證所載的姓名及本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

  1.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 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5.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選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6.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7. 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問十二:如果我未能提交附有本人姓名和住址的證明文件,我可以選擇提交什麼文件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答十二:除選民本人的住址證明文件外,選舉事務處亦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 附有選民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選民簽署作實確認在上述地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選民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同住者聲明書的範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https://www.reo.gov.hk/tc/voter/ap.html)。
  • 如選民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亦接納由選民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有關法定聲明樣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https://www.reo.gov.hk/tc/voter/ap.html)。

問十三:如果我的新居所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我提出選民新登記申請或更改住址申請時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證明?

答十三:如提出選民新登記的申請人或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客,或該名人士為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地址與他填報的住址相符,則該名人士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稱「居屋」)、綠表置居計劃(即俗稱「綠置居」)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人士仍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

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部門或機構核對你的住址資料,則有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第541A 章)第4及10A條要求有關你申請成為新登記選民或更改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

問十四:如果我知道有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應如何通知政府部門?

答十四:現行選民登記的安排採取一個自行申報機制,以利便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和正確的資料。公眾如遇上可疑的個案可向選舉事務處投訴,以便處方從速跟進,並按實際情況轉介予執法機關作調查。市民大眾緊記切勿以身試法。

問十五:如果有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的住址作選民登記,或於選民新登記申請或更改登記住址的申請中提供虛假的住址證明文件,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會觸犯哪些法例?

答十五: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住址),不論該人有否在選舉中投票,均屬違法。若有關人士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便觸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另外,如選民製造或提供虛假的住址證明意圖使選舉登記主任接受為可接納的住址證明,即屬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1條,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有關行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問十六:我是由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可否登記做選民?

答十六:所有年滿十八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通常在香港居住,就可以登記做選民。

問十七:我怎知道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資料是否正確?

答十七:已登記選民可登入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查詢選民登記狀況和資料。

問十八:選舉事務處如何保障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

答十八:請放心。選民提供的資料只會用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用途。選舉事務處已盡量採取各種可行方法,確保有關資料不被濫用。根據相關選舉規例,選民登記冊只供指明的人查閱。按照相關的選舉規例,任何人把登記冊的資料用作與選舉無關的用途,即屬違法,可處第2級罰款和監禁6個月。

問十九:我遞交了選民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我如何得知選舉事務處已完成處理我的申請?

答十九: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選民確認已完成其選民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選民除了收到郵寄通知書外,亦會收到本處以手提電話短訊/電郵(如選民有提供)的提示。此外,選民亦可登入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查閱其登記狀況和資料。

問二十:如果我對選民登記還有疑問,應該向哪個部門查詢?

答二十:若有疑問,歡迎致電選舉事務處的熱線2891 1001或發電郵至reoenq@reo.gov.hk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