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主頁

谁可登记:登记资格

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 你目前就任以下8个界别分组中任何一个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
      1.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2. 教育界;
      3. 工程界;
      4. 法律界;
      5.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6. 社会福利界;
      7. 立法会议员;及
      8.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2. 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及
    3. 你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出如此登记。 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
  2. 如你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委员(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1. 请填写表格REO-EC(X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下称「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委员(下称「全国政协委员」)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新登记申请表);及
    2. 由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统一提交申请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3. 如你是指明人士(一般为各界别分组中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请填写表格REO-EC(X2) (选举委员会有关指明人士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新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4. 在特定情况下,「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关团体内任职的人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如你是有关指定人士/校务委员会主席/校董会主席,请填写表格REO-EC(X3) (选举委员会有关指定人士/校务委员会主席/校董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新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5. 你如属任何以下身分,则无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 依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员;
    2. 政府的首长级人员;
    3. 政府的政务主任;
    4. 政府的新闻主任;
    5. 警务人员;或
    6. 任何其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

丧失登记资格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属丧失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资格:
    1.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不论如何称述),但并未 —
      1. 服该刑罚或主管当局用以替代该项刑罚的其他惩罚;或
      2. 获赦免;
    2. 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正在服监禁刑;
    3. 在不局限(a)段的原则下,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1. 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出舞弊行为或非法行为;
      2.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罪行;或
      3. 《选管会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
    4. 当其时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或
    5.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2. 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有以下情况,亦即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
    1. 该人因拒绝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据法律离任,或丧失就任的资格;或
    2. 该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为—
      1. 违反指明誓言;或
      2. 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注:指明誓言指根据法律作出的以下誓言:宣誓者会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