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主页

常见问题 — 地方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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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谁可登记?

答一:如果你是年满18岁,通常在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可以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

问二:为何要登记做选民?

答二:你必须先登记做选民才可以在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中投票,选出你的议会代表。如你符合资格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 你也必须先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方可在选举中投票。

问三:怎样登记成为选民?

答三:如果你未登记为选民,而你想申请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你必须填写「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新登记申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 在本网页下载
  • 传真方式(致电热线2891 1001);及
  • 各区民政事务处、公共屋邨办事处或选举事务处

    选举事务处地址:

    • 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
    • 九龙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

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可以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891 1180)或电邮方式(电邮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选举事务处,或使用选举事务处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o-form.gov.hk)上传表格。

如你持有有效的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核证(个人)证书(详情请按这里),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网上登记

如欲以电子形式递交选民登记申请表格,请留意《以电子档案形式提交选民登记表格须知》

如想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请按这里

问四:已登记选民怎样申请更改登记资料,如登记住址、姓名、电邮和联络电话等?

答四: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记资料(例如姓名或住址),你必须填写「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更改登记住址申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 在本网页下载
  • 传真方式(致电热线2891 1001);及
  • 各区民政事务处、公共屋邨办事处或选举事务处

    选举事务处地址:

    • 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
    • 九龙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

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以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891 1180)或电邮方式(电邮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选举事务处,或使用选举事务处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o-form.gov.hk)上传表格。

如你持有有效的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核证(个人)证书(详情请按这里),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网上登记

如欲以电子形式递交选民登记申请表格,请留意《以电子档案形式提交选民登记表格须知》

此外,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更新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收取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你可透过本处网页(http://www.osp.reo.gov.hk/index_sc.html)或以电邮方式(电邮地址:reoenq@reo.gov.hk)向本处提供有关资料。

问五:新登记为选民和选民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有没有截止日期?

答五: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登记选民随时都可以递交「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然而,市民/选民如希望本处在编制该个周期的选民登记册时处理有关登记/反映更新资料,就必须在以下法定限期或之前向本处递交相关表格:

新申请登记成为选民:6月2日
已登记选民申请更改登记资料:6月2日

如在上述限期后才递交表格,有关选民的姓名及住址便要留待下一周期选民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更新。

问六:我递交了选民登记申请后,是否即时可以在选举中投票?/我递交了更改登记住址资料申请后,是否即时被编配至新住址的选区及投票站?

答六:根据相关选举规例,选举事务处按照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所载列的资料为选民编配选区及投票站。由于正式选民登记册每年更新一次,因此在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前,如需进行任何区议会或立法会选举的补选,选举事务处会按照现行生效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所载列的资料为选民编配选区及投票站。

问七:就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我需要分别使用不同的表格吗?

答七:未成为选民而希望申请为地方选区选民的人士或已登记选民需要更改登记资料均可使用「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问八:我几年前填过选民登记表格,现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记?

答八:现有选民登记册上选民不用重新登记。你可以登入选民登记网站(vr.gov.hk)查阅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 2891 1001,查询选民登记状况和资料。

已登记的选民可能会因为选民资料不正确而失去选民身份及投票机会。如果你的登记资料尤其住址有所变更,请立即填妥及签署「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并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送交选举事务处,以便更新你的记录。

问九:我在今年9月底才满十八岁,而今年的选民新登记限期则是6月2日,我现在可不可以先登记做选民?

答九:每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在该年9月25日或之前发表。若你在该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满十八岁,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符合资格申请登记做选民。

问十:我即将搬去新居,现在可否预先向选举事务处申报新住址?

答十:当你迁居后,请立刻填妥及签署「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并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送交选举事务处。如果你在该年选民登记年度的更改登记资料法定限期前(即该年6月2日或以前)申报了新住址,有关资料会被包括在该年正式选民登记册内。

问十一:我可以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址证明?

答十一:选举事务处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以选举事务处接获表格的日期为准)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有关文件上亦必须附有选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须与选民身份证所载的姓名及本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址相同):

  1. 公共机构发出的账单(如水费/电费/煤气费账单);
  2.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的文件;
  3. 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强积金核准受讬公司发出的结单或通知书;
  4. 固网电话/手提电话/收费电视/互联网的收费单;
  5. 由本地专上院校发出可证明选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费单;
  6. 由税务局加盖厘印的有效租约(无需三个月内签订,但接获申请当日必须在租约有效期内);或
  7. 由医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等公营机构发出的收费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问十二:如果我未能提交附有本人姓名和住址的证明文件,我可以选择提交什么文件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答十二:除选民本人的住址证明文件外,选举事务处亦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以选举事务处接获表格的日期为准)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 附有选民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证明,及由选民签署作实确认在上述地址居住的声明书,以确认该同住者与选民一同居住于有关地址,同时确认夹附的住址证明是经核证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同住者声明书的范本可于选举事务处网页下载(https://www.reo.gov.hk/sc/voter/ap.htm)。
  • 如选民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为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亦接纳由选民提供,于监誓员/执业律师/太平绅士面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 章)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以确认在有关申报地址居住。有关法定声明样本可于选举事务处网页下载(https://www.reo.gov.hk/sc/voter/ap.htm)。

问十三:如果我的新居所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我提出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住址申请时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证明?

答十三:如提出选民新登记的申请人或更改登记住址的选民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称「公屋」)的认可住客,或该名人士为于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拥有户籍的租住住客,而有关地址与他填报的住址相符,则该名人士可获豁免有关提供住址证明的规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称「居屋」)、绿表置居计划(即俗称「绿置居」)及已出售公屋单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住客并不在豁免范围内,有关人士仍须提交有效住址证明。

如选举登记主任未能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你的住址资料,则有权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地方选区)规例》(第541A 章)第4及10A条要求有关你申请成为新登记选民或更改登记住址时必须提供住址证明。

问十四:如果我知道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应如何通知政府部门?

答十四:现行选民登记的安排采取一个自行申报机制,以利便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和正确的资料。公众如遇上可疑的个案可向选举事务处投诉,以便处方从速跟进,并按实际情况转介予执法机关作调查。市民大众紧记切勿以身试法。

问十五:如果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的住址作选民登记,或于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登记住址的申请中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文件,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会触犯哪些法例?

答十五: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处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住址),不论该人有否在选举中投票,均属违法。若有关人士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便触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另外,如选民制造或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意图使选举登记主任接受为可接纳的住址证明,即属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有关行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

问十六:我是由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可否登记做选民?

答十六:所有年满十八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通常在香港居住,就可以登记做选民。

问十七:我怎知道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

答十七:已登记选民可登入选民登记网站(vr.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选民登记状况和资料。

问十八:选举事务处如何保障我的个人资料不会被滥用?

答十八:请放心。选民提供的资料只会用作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用途。选举事务处已尽量采取各种可行方法,确保有关资料不被滥用。根据相关选举规例,选民登记册只供指明的人查阅。按照相关的选举规例,任何人把登记册的资料用作与选举无关的用途,即属违法,可处第2级罚款和监禁6个月。

问十九:我递交了选民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我如何得知选举事务处已完成处理我的申请?

答十九:选举事务处会邮寄通知书予选民确认已完成其选民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选民除了收到邮寄通知书外,亦会收到本处以手提电话短讯/电邮(如选民有提供)的提示。此外,选民亦可登入选民登记网站(vr.gov.hk)查阅其登记状况和资料。

问二十: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疑问,应该向哪个部门查询?

答二十:若有疑问,欢迎致电选举事务处的热线2891 1001或发电邮至reoenq@reo.gov.hk查询。